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国网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将于10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充电设施经营者收取充电费用包括电价和服务费用,电价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开,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对服务费用标准进行合理引导。
政策执行后,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充电设施电价标准为0.5483元/千瓦时,若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高峰时段电价标准为0.578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为0.3783元/千瓦时。按充电量计费的服务费一般每千瓦时不超过0.2元,按充电次数计费的服务费每次不超过0.1元。
下一步,县发改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推动政策落实落细,把政策的红利真正传递给广大群众。(郑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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